組織章程暨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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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派辦法

2023-09-21

104.06.11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112.09.21第五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二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團體協約法、本會章程第七條、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理事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舉人,本會有效會員或經常理會決議推薦之人選得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被選舉人。

 

第三條 本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應選名額為九人,候補代表名額五人,由本會理事於理事會會議中以限制連記法選舉之。

前開限制連記名額得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名額數。

 

第四條 團體協約協商代表候選人由理事會決議提名,並立即將提名名單印入選舉票,再交由選舉人圈選。

前開選舉票應預留限制連記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五條 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六條 團體協約代表選舉事畢,選票即由監選員會同選務人員當場開票,並依得票數公告當選名單,及排列派出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之順位。選舉票由監選員簽封交由理事會保管。

選舉結果應記載於當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第七條 本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選舉當年十月一日起算,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補足原代表任期。

 

第八條 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召開前,本會應按勞資雙方約定之代表人數額,依選舉時得票數多寡所排列之順位,派出應出席代表。本會應以書面通知(含電子郵件)前開代表。

被通知派出之代表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以書面向本會請假(含電子郵件),本會再依序遞補後順位之代表出席。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由理事會會議決議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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