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01第一屆第六次(臨時)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104.06.11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106.10.05第三屆第三次定期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109.08.20第四屆第二次定期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補助人員包括本會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及受邀者,列席人員不列入補助對象。
第三條 補助費以每人每次二百元為原則,若會議同天同地召開,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四條 出席人員須填妥相關收據(出席費用簽收表)後才得領取補助。
第五條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