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暨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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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

2023-03-16

100.05.01第一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1.05.19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7、第8條增訂第9-1條

102.05.18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9、9-1條及第六章章名,增訂第19-1、24-1條

103.05.24第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刪除第三章6~8條,後章節條號依序調整,修正原第四章9~11條,修正原19條

104.06.11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104.10.15 第二屆第十五次定期理事會修正第9條

112.03.16第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刪除第2條、第五章第13~18條、第24條,後章節條號依序調整及修正原第12、25、29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草案)相關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會為辦理各項選舉作業,得成立選舉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推定之。

 


第二章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條 本會ㄧ般會員除受停權者外,均具有選舉權。

 

第四條 本會ㄧ般會員年滿20歲,除受停權者外,得被選為:

一、學校支會之會長。

二、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

第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以學校支會為選舉區,選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權利。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因故退休、調職等因素出缺時,應由學校支會於一個月內逕行辦理會員代表補選,並將選舉結果回報本會前項補選之任期至當屆次之任期結束為止。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以學校支會為單位設投、開票所辦理,必要時得由本會或學校支會以通訊投票方式辦理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由各學校支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四章 理監事之選舉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就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中選任之,理監事選舉候選人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理事會推薦參選者。

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登記參選者。

三、會員經會員代表大會代表5位以上連署推薦者。

 

第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監事召集人之選舉,應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2週內,分別召開理事、監事會議,依據本會章程之規定分別選舉之。

 


第五章 選舉票、選舉名冊與圈選工具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之選舉,其選舉票應蓋用圖記,始生效力。

 

第十三條 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同日同時辦理兩項以上之選舉時,各項選舉之選舉票以不同顏色區分之。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若有兩人以上同姓名,應擇其性別、出生年月日等相關資料羅列於選舉票上,其他候選人亦須同時列出上列資料。

 

第十四條 選舉票之印製格式以圈選選舉票方式為之,選舉票應將全體候選人姓名、照片及前條相關資料,依抽籤號次順序排印,由選舉人圈選。

 

第十五條 辦理選舉前,本會應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資格,並造具選舉人名冊。

 

第十六條 圈選工具由選舉委員會決定之。各投票所得設置圈票處及投票箱。投票箱應經監票員檢查並示眾後當場封閉。各選舉人應將選舉票當場圈、寫後投入票箱,不得攜出投票場所。

 


第六章 選舉票之無效

第十七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二、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三、簽名、蓋章、按指印或加入任何文字者。

四、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五、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監票員認定之。

 


第七章 選舉之當選

第十八條 選舉開票統計後,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之,其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其候補者亦同。前項抽籤手續應由當事人為之,但經唱名三次仍不為之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第十九條 當選人得於開票時當場口頭聲明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並由其次高票者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條 如同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或候補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並放棄另一職位。

如該當選人不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當選正式者為當選,當選候補者為放棄,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位為當選,次多者為放棄,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抽籤定之。

 

第二十一條 選舉完成後,主席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於3日內公告及通知當選人,並由本會將選舉結果報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學校支會辦理之選舉,應將當選人資料送達本會。

 

第二十二條 當選證書由下列機關或團體填發:

一、本會理事長,由本會呈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發,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召集人、理事、監事,由本會填發。

二、本會及學校支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代表,由本會填發。

三、本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代表,由本會函請上級工會核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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