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接到會員投訴,學校利用監察院103年8月14日糾正案文,案號103教正0015,案由略以「教育部函示教師會幹部得減授課會務假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阻撓校內教師會理事長減課案於課發會中討論。縣市教師會幹部公假處理會務與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減課分明是兩回事,前者是請假後的代課費,後者是基本鐘點減授,學校竟混為一談,拿A案文打B事件,真讓人啼笑皆非,希望校方的法律素養能再提升。
本會於109年9月25日,以桃市教工字第1090000185號去函教育局,請教育局依桃園縣政府96年2月26日府教數字第0960060087號函意旨,函給學校重申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透過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後得酌減課時數一至二節。學校教師會依法需推派代表參加常態編班會議、課發會、教評會、考核會、學生獎懲會、學生成績評量等會議及協助校務工作,故建議教育局應比照台北市明訂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減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