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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2019-08-01

府法濟字第1080189948號 令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及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
 
第 4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依其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經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決議,優先
適性編班及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課程應經特推會審議後,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通過。課發會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利規劃
身心障礙學生所需課程。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部分時間至資源班上課者,學校排課時應考量其排課需求,優先以群組排課。
 
第 6 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運用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衡酌其學習優勢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學校應依學生障礙狀況、學習需求及適應能力,整合普通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
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力等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輔導。
 
第 8 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整合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力,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
二、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助器材,以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三、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進行觀摩教學、合作教學、個案研討、課程設計及教材編選等活動。
四、提供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對輔導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之普通班教師給予獎勵。
五、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六、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七、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轉介及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等支持服務。
八、主動結合校內外資源人力,邀請家長、學生及教師等擔任特殊教育志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
    應能力。
九、以預防身心障礙學生被霸凌為原則,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採取相關防制機制及措施,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第 9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學校應優先遴聘具下列資格者擔任: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者。
三、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四、熱心輔導且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第 10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職責如下: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實施有效教學與輔導。
三、實施多元適性評量。
四、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相關協助。
五、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第 11 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特推會審議。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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