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
附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