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8年度上字第164號之民事判決。
106年桃園市教師會共117所學校會員,上述判決說明第12屆第1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在僅以10所學校計算總會員權數為18權為依據,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第27條相關規定,該判決中明確認定貴會106年10月26日當次會議所決議之修改章程會費由10元調漲至800元之決議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