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20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
101.05.19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2.4.18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通過修正第4、5、9條
102.05.18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4、5、9條
104.06.11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108.06.06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5條
109.12.24 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4、5、8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司法互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保障本會會員權益,提供會員訴訟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本會會員因從事與職務有關工作衍生之法律服務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法律服務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案件。入會前或停權期間所發生之案件本會不予協助處理。
二、每位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但經理事會認定具教育指標性案件者,不在此限。
三、會員被告案件之法律服務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相關費用應於每一審級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會員原告案件之法律服務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相關費用應於每一審級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會員須提出司法互助基金申請表,經本會同意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始得申請本基金之補助。
六、前第三點到第五點,如會員提出申請日前一年為非會員或停權會員時,則補助減半。
七、動支本基金,須經理事會議決之,並得視情況調整補助。
第六條 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補助額度。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