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4.26 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101.05.19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102.05.18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104.06.11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109.12.24 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6、7條
第一條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會務運作、提昇服務品質與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會員」係指未加入本會,或曾加入本會後再出會、退會、被除名者;「停權會員」係指本會會員逾期繳費,經本會處以停權處分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諮詢」為向本會詢問教育相關法令、函釋、個人工作權益事項等規定及建議者;「服務」係指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協助處理者。
第四條 本會100年5月1日成立後,於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服務之專任教師及職員工,自加入本會後均按時繳費之會員,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第五條 「非會員」請求本會協助時,「諮詢費」為每人每次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六條 「非會員」自繳費加入本會之次日起60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前項非會員於繳費入會之次日起60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諮詢費」每人每案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為每人每案新台幣貳萬元整,處理過程若需動用本會司法互助基金,則依其辦法辦理。
第七條 「停權會員」請求本會協助時,應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繳清當年度會費,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復權之次日起60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前項停權會員於繳費復權之次日起60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諮詢費」每人每案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每人每案新台幣貳萬元整,處理過程若需動用本會司法互助基金,則依其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會與學校締結之團體協約,非會員及停權會員欲適用者,其協商服務費之收取依該團體協約內容所定之金額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送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