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23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104.06.11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111.02.24 第四屆第十八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3、5條、刪除第4條
第一條. 本會為維護遺失會員卡會員之權益,並提醒會員珍惜資源,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遺失會員卡之會員應填具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卡遺失補發申請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
第三條. 每位會員申請補發以一次為限,並酌收會員卡製作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整,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補發者,繳納金額為每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第四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