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21日第一屆第十五次定期理事會議通過
105年4月14日第二屆第二十次定期理事會議通過
106年3月16日第二屆第三十次定期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及四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設立之目的及用途,為本會學校支會會長,因辦理必要性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第三條 本會學校支會辦理必要性會務所發生費用,本會之補助方式:各校支會得向本會申請辦理必要性會務研習,申請計畫(如附件)需事先填寫,講師由本會派出並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付鐘點費,研習所需之費用由本會負擔,各校支會以每年申請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四條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