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5.18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4.06.11第二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第一條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及實現教育理念,促使本會各項會務發展,特訂定本會會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二條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 本會當年經常會費收入之4%為原則,實際提撥額度以理事會決議為準。惟提撥本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收入之20%,但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
二、 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保管,基金之孳息應歸併本金。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支付債務。
二、購置會所。
三、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動支事項。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明細,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事會、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須經理事會通過,始得動支。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