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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籍爭議】重申本會原106年5月19日代繳交之款項應為106年會費

2017-06-13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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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陳郁甯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60000122號

附件:

1.桃園市教師會「105年1月份現金收支明細表」

2.桃園市教師會「損益表(含明細項目)105/01/01~105/12/31」   

 

主旨:重申本會原106年5月19日代繳交之款項應為106年會費,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會業已於106年5月19日按 貴會1 0 6 年5月15日桃市教師字第10 6 0 0 0 0 0 1 8 號函通知繳交106年度會費,且 貴會確認收訖本會匯轉款項,但 貴會將本會原代繳交之106年會費逕自認定為105年會費後,未再通知本會再代繳106年會費,企圖造成本會未代繳106年會費之事實,即逕於隔日(106年5月25日)之理事會議中決議以「106年度未繳會費學校名單」並於106年5月26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23號函通知共34所學校教師會喪失 貴會會員資格,此程序顯有疑義。

二.另查 貴會「105年1月份現金收支明細表」及「損益表(含明細項目)105/01/01~105/12/31」(詳如附件一、二),皆呈現貴會105年度已列有常年會費之收入,故本會原106年5月19日繳交者應非105年會費,請依本會主張列為106年度會費始為正確。

三. 本會再次重申106年5月19日按貴會1 0 6 年5月15日桃市教師字第10 6 0 0 0 0 0 1 8 號函通知繳交者為106年度會費,非105年度會費,請貴會重新確認106年本會代繳會費之學校名單,以維護相關學校教師會之會員資格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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