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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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淪喪】北區某國小通過沒有法源的「公務機密保密作業要點」,違反者「提交校事會議查處或移送司法單位偵辦」,請教育局看看「台灣自豪的言論自由已淪為笑柄」!

2022-12-29

 

當你跟同事討論如何處理被家長投訴的案件;當你擔任學年代表跟同事討論職級務草案會議結論;當你不滿校長行徑而批評的時候,就可能會被學校認定「洩漏公務機密,被提交校事會議查處或移送司法單位偵辦」,這彷彿置身白色恐怖年代的感覺,正在本市北區某國小上演中。


本會接獲北區某國小教師陳情,該校在111年12月主管會議通過,依「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所訂定的「公務機密保密作業要點」,提到如果違反保密事項如「陳情或檢舉案件」、「會議決定應保密事項」及「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等,就可能會被「提交校事會議查處或移送司法單位偵辦」,且認定標準取決於校方心證,造成校內教師人心惶惶,心生憤怒與恐懼。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也說明:「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根據「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一般學校並未設置政風人員及機構,但校方卻依「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沒有法源的機密保密作業要點。然而調查公務洩密是上級單位的權限,也沒有任何校事會議能查處公務洩密的相關規定,未依法行政等同濫用職權。


再來,從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文書處理手冊來看,各機關學校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應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來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等法規,都已有相關保密規定,令人不解的是北區某國小校方訂定保密要點的目的是什麼?有何企圖?


大法官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會已發文請教育局介入處理,要求校方應立即廢止違法之公務機密保密作業要點,別讓台灣自豪的言論自由淪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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