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接獲南區某國小會員陳情,該校針對等同教師加班的超時授課鐘點費(簡稱超鐘點),規定教師請假當天如果有兼課超鐘點,除了停發超鐘點外,竟然要求請假教師另自付超鐘點予代課老師,此舉等於是變相減薪。
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32395號函,說明公立中小學教師整學期超時授課者,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但「教師請假期間應發給實際授課者」,而南區某國小的規定,已明顯違反前述教育部超時授課支給規定。
本會於5月19日函文教育局處理,但校方仍堅持此無理要求,故本會於6月29日向勞動局提出與該校之勞資爭議調解,在等待8月25日第一次調解期間,教育局於7月15日桃教小字第1100057403號函釋:「教師因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含生理假)、休假及補(休)假期間所遺課務,基本節數鐘點費由請假教師自理;另超時授課鐘點 ,校方於教師請假期間應發給實際授課者。」,直接打臉南區某國小。
在8月25日第一次調解時,校方仍堅持超鐘點只給「找校內編制教師代課者」,找校外人員代課者不給,導致調解破局。故本會再於9月2日拜訪教育局討論此爭議事件,教育局於9月13日桃教小字第1100081193號函文,要求南區某國小歸還積欠教師之105至109學年度超鐘費,如有不足款再行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今日(9/24)在於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進行第二次調解,終於調解成立。調解結論如下:
校方跟工會之間,同意教師回兼爭議一節,校方同意日後以柔性文字宣導請教師幫忙,完成預算執行。
申請人105年到109年應補貼之金額依勞方提供明細(如附件),資方同意與勞方逐筆核對後多退少補。
經C老師同意後,資方同意將本次調解內容,於110學年度上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中公開說明,並記載於會議紀錄。雙方對於本件不再爭執,本件調解成立。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若會員有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時,可以由本會幫您提起勞資爭議處理。
【勞權小教室】勞資爭議案經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