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現今校事會議頻開,面對家長濫訴,可採取的幾個法律因應措施,經詢問本會律師後,其構成要件概述如下:
(閱讀前須知:本文訴求法律概念淺顯易懂,避免使用艱澀的法律專業名詞,且所舉實務樣態非涵蓋所有構成要件,未盡完善之處還請多多包涵。)
公然侮辱、妨礙名譽:
1、投訴者須公布人名及相關內容於公開場合(如發送傳單或社群媒體等)。
2、對於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
誣告:
1、須「故意」、「捏造事實或證據」、讓被投訴者構成「刑事罪或行政懲戒」。
2、實務見解上,誣告罪的「行政懲戒」,僅限於公務員懲戒法的處分,教師需兼任行政才具公務員身分。
偽證:
1、行為發生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如法院審判、檢察官偵查等,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陳述前或陳述後具結,卻做出虛偽陳述者。
2、具結是指證人在作證時,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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