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鑑】去年底「臺中樂樂棒事件」引發軒然大波,本會呼籲市府應訂定「校園『生對師』或『親對師』攻擊事件標準作業流程」,並將教師可採取之法律措施製作QA供教師維權時之參考!
撰文者:理事長 吳明玉
法規介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三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長期以來,校園安全事件制定及宣導多著重於生對生、師對生,而忽略教學現場也會發生「生對師」或「親對師」的部分,尤其在現今社會氛圍及教育法令下,教師竟也成為相對弱勢的族群之一。
有鑑於教師遭受學生言語及肢體攻擊之事件屢見不鮮,抑或教師因輔導學生而導致家長對教師之不理性行為,部分教師為求自清自保,採取相應手段(如錄音、錄影或報警處理等),卻引發家長團體或媒體質疑行為不當,抑或逕自投訴進而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導致第一線教師動輒得咎、進退失據,並使教育現場逐漸瀰漫消極管教氣氛。
因此,本會於《桃園市113年度第2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中,除代表基層教師闡明前述困境外,亦提出下列訴求:
一、建請市府依據相關規定: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其第四點附件一、內政部警政署《106年7月12日 警署刑防字第1060111086號》函……等,加以彙整並訂定標準作業流程(流程圖表化及補充說明),制定內容時亦應邀請教師工會提供建議並參與討論,以符實務需求。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為學校教師之雇主,理應建構安全的職場環境並提供受雇者相關職業知能,因此,建請教育局函文所屬學校除加強宣導相關法規外,更應彙整並提供教師(受雇者)在遭學生攻擊及威脅,抑或因輔導學生而遭受家長不理性對待時,所能採取立即有效之合法措施及事後可採取之法律措施,以確保教師人身安全、合法權益及提升教師尊嚴。
三、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3 條第2項:「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學校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可見教師遭受學生言語或肢體攻擊導致身心傷害(出具診斷證明),學校亦應核以公傷假;為避免各校做法不一有損教師權益,本會亦併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研擬有關作法,函文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周知。
四、為避免發生「臺中樂樂棒事件」中,臺中市長在未了解事情全貌前驟下結論,導致事件擴大,嚴重傷害基層教師尊嚴、打擊基層教師教育熱情之遺憾;籲請務必將本市各級單位之發言依據及流程做出原則性規定,亦建請市長應以上述事件為鑑。
本會提案文字:「建請桃園市政府訂定本市校園發生『生、親對師』攻擊事件時之標準作業流程(包括言語、肢體威脅),以指導本市教師在教學現場遭受學生言語威脅或肢體暴力攻擊時抑或因輔導學生而遭受學生及家長不理性對待時,得採取立即有效之措施並避免觸犯相關教育法令,以及事後可採取之法律措施,以維護教師合法權益。」(參考附件---會議紀錄臨時動議三)
本會建議作法:「桃園市政府研議訂定本市校園發生『生、親對師』攻擊事件時之標準作業流程(包括言語及肢體威脅、各級單位發言),以為教師行為之依據;並將教師可採取之法律措施,製作QA供教師維權時之參考。」
會議決議:「錄案辦理,本府教育局研擬『桃園市校園暴力事件標準作業流程處理建議』之流程圖及 QA 彙整。」
本會除肯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察納雅言外,也期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能把照顧基層現職教師納入「教育善好」的重要一環。
最後,《桃園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之組成,囊括國立大學知名教授,以及桃園市中小學校長協會、桃園市家長會長協會、桃園市幼兒福利協會、財團法人桃園市智障者家長協會等推派之代表,希望本會此項提案及說明,能讓更多關心教育的重要人士及團體,同理現職教師遭遇的困境,了解教師權益與學生受教權、校務經營並不衝突,甚至是正相關,進而支持改善教師教學現況的議題,本會始終相信:教師、家長、行政攜手合作,一定更有助於學校環境的進步、學生的受教權更能得到全面保障!
補充說明:本會於此次會議中,還有其他四項重要提案,相關內容可先參考本文附件(會議紀錄),以及後續電子報詳細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