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權益】勿讓公幼學童淪為次等公民!本會爭取本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聘任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應「放寬申請條件」、「提高服務時數」!!
撰文者:理事長 吳明玉
本會接獲會員陳情:本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聘任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申請條件較「非營利幼兒園或準公幼」嚴苛,其服務時數也遠不如「非營利幼兒園或準公幼」,詳細內容請參考比較表(
直接點選),從比較表中我們可以清楚得知:
桃園市政府對於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的相關規劃,例如:「申請條件受限於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實際招收人數30%」、「申請對象限於特殊情形嚴重」、「補助時數」等,明顯在提供公幼學童的協助及照顧遠低於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幼。
但實務上公幼對身心障礙幼兒是零拒絕,甚至中重度皆以就讀公幼為主,資源分配的不均、輔導人力的不足,直接導致每個學童能得到的協助與照顧被嚴重壓縮,對於公幼身心障礙幼兒、還有其他幼兒、及負有照護責任的班級教師都是極大的不公平。
因此,本會於《桃園市113 年度第 2 次教育審議委員會》上正式提案:「本市公立幼兒園所需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調整申請對象及提高服務時間」(附件---會議紀錄臨時動議一),建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全面檢視本市公立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聘任專業輔導人力實施計畫,並盡速修正以下內容:
對於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聘任相關人員(指「特殊教育法」第17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申請條件、申請對象及補助時數,應比照非營利幼兒園或準公幼。
雖然教育局回覆「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幼的補助主要來自教育部」,但基於「幼兒照顧及教育法」第7條第1項:「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之精神,市府不應該以補助差異或財源不足等理由,導致公幼學童受到不平等之待遇。
加上同法第7條第5項也說明:「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可見相關計畫之擬定為地方政府的權責,因此讓公幼的學童得到同等的協助與照顧一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責無旁貸!
會議決議:錄案辦理,整合性規劃學前特教之核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教師助理員事宜,請特教科會同幼教科召開會議討論。
(*補充說明:會議中有其他委員提到希望私立幼兒園也能獲得相關補助,因此此案決議內容還包括:另請正式函文建請教育部補助私立幼兒園配置教師助理員經費。)
本會除期許教育局參考本會建議並按照決議進行妥善規劃外,也提醒桃園市政府在持續推動「二歲專班」的同時,提供充足的輔導人力絕對是非常重要的環節,這樣才能讓桃園幼教在「量」的擴充時,也能一併達到「質」的提升,真正讓選擇公立幼兒園的家長安心。
附件:《桃園市113 年度第 2 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