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審會】爭取「山僻地區代理教師地域加給應比照專任教師」、「落實教師離線權及放寬教師加班申請及認定標準」
「桃園市114年度第1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報告(二):本會第一、二項提案
報告人:理事長吳明玉(會議紀錄以教育局公告為準)
本次會議於114年7月4日(星期五)下午3:00召開,前後約歷時兩個半小時,以下先就本會第一、二項提案說明文字與建議做法,分述如下:
【提案討論】(會議資料p.2-4)
本會提案:有關「本市所屬學校位於山僻地區之代理教師,其地域加給之年資加成部分應比照專任教師」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依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本市所屬學校位於復興區多屬於山僻地區---偏遠地區第一級3090元(巴崚國小另加高山地區第一級1030元),前述學校之教師均有相應之地域加給,其中專任教師可額外採計年資加成(年資加成,每服務滿1年按俸額加2%計給,最高可達10%為限)。
【二】 本市業已於113年11月7日發函本市所轄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自113學年度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實施在案(《府教中字第1130301605號》)。
【三】 目前本市服務於山僻地區之代理教師,其通勤之交通狀況與專任教師相同,但除相應之地域加給外,未能比照專任教師額外採計年資加成。
【四】山僻地區之代理教師甄選比一般地區更難吸引教師前報考,甚至在某些科目上面臨著開學前都無法找到代理老師的困境。
【五】 綜上所述,提升山僻地區代理教師的勞動條件,不只鼓勵優秀的代理教師至偏鄉學校服務,也希望具教學經驗之代理教師留任,提升學校師資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本會建議:本市對於服務山僻地區之代理教師,其地域加給之年資加成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不只有助於偏鄉學校師資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也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
【決議】本府教育局函請教育部釋疑「代理教師其地域加給之年資加成部分是否能比照專任教師」,續依教育部函復之內容辦理,錄案研究。
本會提案:有關「落實教師離線權及放寬教師加班申請及認定標準」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摘錄立法院法制局編號2724報告《教師離線權相關權益保障之法制研析》:
(一)報載學生團體於今(2025)年2月26日舉行記者會,並邀請立法委員、教師、家長團體代表出席,三方共同提出教師「離線權」概念,盼爭取老師下班後能有喘息空間,有權利選擇不回覆家長的訊息及來電;因隨時待命的狀態,老師無法休息放鬆,下班後持續回覆訊息,等同於「隱性加班」。
(二)觀諸世界各國發現,教師工作可說是工作壓力和工作倦怠程度最高的職業之一,許多教師因此感到筋疲力竭,甚至最後選擇離職或提早退休。教師下班後若仍持續工作,便可能加深教師的工作壓力,進而造成教師工作倦怠。近年來因課綱調整、教育環境改變等因素,教師工作負荷增加,教育界開始關注老師下班後,仍要回覆學生、家長老師訊息的議題。
【二】 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二點第(七)款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三】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第十二點規定:「雇主應與勞工或透過工會、勞資會議協商約定離線權實施方式,以確保離線權之落實:(一)明定勞工行使離線權之合理方式與期間。……(四)不得因勞工於休息時間或休假期間內未回覆工作上的郵件或電話等事項,對勞工之勞動條件、職務或職場晉升遭受處罰或不利對待之結果。」
【四】 因應教育現場轉變,校事會議頻繁召開,不論是在何種年段的導師身份,皆處於被投訴親師溝通不良或班級經營不佳的風險中,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63 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核釋教師法所定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中載有:「……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唯教師在非出勤時間(下班後或假期間),自應不負有工作之義務。
【五】但實務上教師處理班級事務常常需使用到下班時間,但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23日《桃教人字第1110015830號》說明三、第(二)點試辦對象、:「3、教師(含代理教師):……如係經學校指派辦理專案性工作且事先簽奉核准加班者,……,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顯示,目前桃園市對於教師加班的規定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六】 目前導師職務加給未列入年終獎金計算,且亦無法比照一般行政職務加給調增,因此,為鼓勵並慰勞教師對於辛苦經營班務的用心,是以放寬加班認定:家長於教師下班時間進行親師溝通,在不支領加班費且不影響經費預算之情況下,由教師提出相關證明後,學校應給予加班補休(課務自理),無疑是展現對於教師正向鼓勵和實質補償的具體措施。
本會建議:
:家長於非教師出勤時間(即下班後或假期間)進行親師溝通,在不支領加班費且不影響經費預算之情況下,由教師提出相關證明後,學校應給予加班補休(課務自理)。
教師於非出勤時間,未能及時回覆家長或處理班級事務等情事,不得採為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63 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中「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之認定標準。
【決議】請人事室提醒學校人事人員,如教師於非上班時間處理重大個案時,可適時建議校長覈實給予加班補休。
有關本會列管案件部分請參考前篇電子報-會議報告(一):https://teu.org.tw/news_detail.php?&news_id=1220
會議資料(含議程,省略113-2教審會簽到簿)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0wAaExHj4-ZFMfh7QFRK2bjQ9vXiDHKM/view?usp=sharing
會議紀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jBB4vRIolH2o2PqeoUgjiYqtfcoIGCHv/view?usp=shar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