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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調適假】新修規定不容曲解、請假權益不容侵害!『重要提醒 & QA』

2026-02-26

【身心調適假】新修規定不容曲解、請假權益不容侵害!『重要提醒 & QA』

 

Q1|什麼是「身心調適假」?

A: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教師請假規則》所增訂之假別。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

 

Q2|學校可以拒絕身心調適假嗎?

A:不可以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教師依法申請身心調適假,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3|請身心調適假時,課務要怎麼處理?

A:114年12月15日教育局邀集教師組織、相關團體及學校代表,召開「研商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會議」,依修正後《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2點,

課務處理方式共有三種,並列適用:

另定時間補授課

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教師代理(課)

由學校遴聘,並由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

 

Q4|以上這三種課務處理方式有優先順序嗎?

A:沒有

請假期間之課務處理方式,應充分尊重請假教師實際需求。

 

Q5|學校可以要求「須先自行尋覓代課教師」嗎?

A:不可以

此作法違反會議形成之共識、侵害教師依法請假之權益、恐構成對教師之不利對待、明顯與《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保障身心調適假之立法意旨不符,故不得逕將排代課責任轉嫁予教師個人。

 

Q6|為什麼規定沒有寫「一律由學校排代課」?

A:為考量教務處及教學組長實務運作上之行政負擔可能大幅增加,因此以三種課務處理方式並列之方式呈現。此折衷性的文字描述,係兼顧教師請假權益及行政業務負擔,絕非將排代課責任回歸或轉嫁予請假教師。

 

Q7|身心調適假的代課鐘點費由誰負擔?

A:由學校核支,不得要求教師自行負擔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28 日《桃教中字第 1140115434 號》函及修正後《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2點辦理。

 

Q8|如果學校仍要求我自行排代課,該怎麼辦?

A:請務必: 

保留相關證據(對話紀錄、通知、書面文件)

 立即與本會聯繫(來電03-458-3860或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會將彙整案例,提供教育局作為滾動式檢討與行政督導之依據,確保本次修法不致於在實務操作上被架空,教師請假權益不受侵害!!!

 

 

會議紀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BJYWps67iYMoV8ENh5YrVEOhxp5GLtJR/view?usp=sharing

 

《桃教中字第 1140115434 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qx80Vv3FzbZXQksJg0OHzf5i44kkZciA/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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