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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有關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外,得否經辦妥請假手續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等疑義函釋乙份

2011-05-03

說明:
一、依據 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說明略以:查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據此,教師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復鑑於近來迭獲民眾陳情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影響學生受教權。為避免學生及家長產生質疑,並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經辦妥請假手續」一詞,僅限於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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