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陳情&行政規則修正】「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節數,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充分討論通過後予以減授!「學校教師會代表」已納入協行減課項目之一!!
本會於6月接獲某國中會員陳情,該校校長表示協行減課僅需在課發會報告即可,毋須做成提案討論,會員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附件一)與校長溝通,校長則指出其中第八點:「學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節數,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予以減授。」中並沒有寫到類似「討論通過」或「決議通過」等相關字眼,所以仍認為僅需會議中報告即可!
此案進一步研究後發現,引發爭議的第八點,於109年07月24日時文字描述是:「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節數,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予以減授。」(附件二)但到了111年08月25日文字描述裡「討論通過後」五個字竟失蹤了…..(附件三)
因此,本會立即致電國中科反應該校協行減課的爭議以及對於「討論通過後」這五個字失蹤的疑問,經由與教育局承辦人的溝通協調,對於上述兩個問題的處理及回應分別為:
教育局承辦人致電該校校長溝通,最後其協行減課總節數之分配,於學校課發會做成提案討論後表決通過,讓此爭議圓滿解決!
關於「討論通過後」這五個字失蹤的部分,承辦人再三查詢後,並沒找到111年修改這五個字的前後文對照表或其他紀錄......本會雖立即詢問是否能改回原本的文字,但承辦人則解釋因為此要點才剛剛再度修改有關「教師會代表減課」一案,且已簽核至最後程序,所以暫時沒辦法調整回來......
承上,本會於113年7月1日《桃園市113年度第1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中,再次反映該要點「討論通過後」五個字失蹤的問題,教育局國中科回應會再確認哪個環節出了問題,並承諾會發函各校宣導,協行減課應經由課發會討論後通過。
在此感謝教育局行政效率迅速,會議後不久,於113年7月19日即發函各公私立國中(附件四),函文中說明的第二點:「……,有關學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節數,請各校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充分討論通過後予以減授,以符程序。」明確表達法規精神,尊重課發會權責。
以下為今年【行政規則修正】,終於將「教師會代表」列於協行減課的項目之一:
《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正日期為113年6月17日,實施日期為113年8月1日)修正內容第四點附表二備註欄增列:「三、學校依法須推派教師會代表參加相關會議或協助校務工作者,得視其協助行政之工作性質及頻率等因素,於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每週減課總節數中,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校內教師會代表是否減課及減課節數,免報桃園市政府核准。」(附件一)
《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正日期為113年8月27日)修正內容第六點增列:「本市國民小學依法須推派教師會代表參加相關會議或協助校務工作者,等同協助行政教師,得視其工作性質及頻率等情形,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是否減課及減課節數,免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備查。」(附件五)
附件一:113年06月17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30
附件二:109年07月24日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History.aspx?hid=12153&id=GL001530
附件三:111年08月25日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History.aspx?hid=12770&id=GL001530
附件四:113年7月19日《桃教中字第1130067457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zcpLxouFm3n-fnsJNnATq-s5GxpvdXmr/view?usp=sharing
附件五:113年08月27日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90
teuniontw@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