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曾志文老師(法規部主任)
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承辦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時間:113年9月4日(三)下午1時30分-3時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FL039743
本次修正重點:
◎修正學生家長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明定家長、學生家長會與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之型態與目的(修正條文第三條)
◎增訂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增訂家長參與建立友善校園之組織或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家長參與之專業成長活動,各該主管機關得提供補助。(修正條文第四條)
◎增訂家長或家長會之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家長會提出資訊請求前應經決議。(修正條文第六條)
◎家長、家長會得就學校教育事項提出建議,及學校處理建議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家長、家長會或家長團體得就教育事務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修正條文第七條)
◎修正舉辦家長日之時程。(修正條文第八條)
◎家長提出疑義,學校應主動說明及溝通,並得舉辦相關課程、教學活動,有效協助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修正條文第八條)
◎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活動,如涉及家長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
本次草案的影響:
◎草案修正本辦法的名稱,刪除「學校」二字,明示家長後續參與教育事務之範圍不再限於學校。
◎擴充了「家長」概念:目前現行法定義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均為法定代理人,草案增列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參與時,可由實際照顧者參與教育事務,以利建立親師生的聯繫管道,維護學生權益。如此更符合教學現場的實際狀況與需求,亦涵蓋了多元家庭之需求。
◎草案明定家長、學生家長會與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之型態與目的、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方式,並強調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時,應尊重子女與學生表達之意見。
◎草案詳列了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應配合學校善盡監護或照顧子女的相關責任,以落實家庭教育。
◎草案增訂學校未公開應主動公開之資訊時,家長或家長會之請求權依據,及得就學校教育事項提出建議,及學校處理建議之方式,讓學校與教師有明確的遵循規範。
◎草案修正舉辦家長日之時程,由現行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延長至開學後四週內,以利學校與教師有充裕的時間準備。家長如就教學、學習相關事項提出疑義,學校應主動說明及溝通,並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學校的相關活動,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
議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e0bE8TE6n37HJbfq2u9jP3D8-EbHvZR3/view?usp=sharing
總說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qogLoXl81iaF19qWGIoOKXvt2ubjNhhx/view?usp=sharing
修正重點: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4iJHJIkuCH-22YVrcsJljd8W20oCdqSY/view?usp=sharing
teuniontw@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