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中小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者,因請事病假衍生代理導師費支給問題,經本會調查後得知,本市仍有多所學校存在導師請事病假卻被校方要求自付代理導師費之情事,因此,本會於今年5月13日發函教育局(
《桃市教工字第1140000048號》)並提供相關規定(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希望教育局正視該問題的普遍性並建請發函所轄學校加強宣導,應依規定辦理以維護教師權益並避免後續勞資爭議。
但想不到教育局當時竟初步回應:無法就現有法規『明確』判斷導師請假時是否由『學校』支應代理導師費,且『各縣市』學校處理方式『各異』。此回應實在讓人傻眼,果然上有無法判讀法規的教育局,才會下有搞不清楚狀況的學校。(且照教育局回應,應該還有其他縣市有相同問題!?)
經教育局函請國教署解釋前項問題得到『明確』回覆後,才願意動起來於114年6月27日發函至所轄學校(
《桃教中字第1140055016號》),根據此函文:「……三、次查本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第3點規定之說明略以,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7日部分,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四、因導師職務加給係對兼任導師者另加之給與,應由學校依規定辦理發給相關職務加給及代理費用,未涉及由請假人自理之情形,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終於清楚說明導師請假無須自付代理導師費(即「未涉及請假人自理」),而是由「學校發給」相關費用,望各校能據此函文依法行政。
最後強調,106年就公布的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教育局自己也看不懂,即使經本會提醒,還是要「詢問」國教署才能確定,所轄學校也才能從教育局口中得到一致性的辦理方式,導致這長達八年期間許多導師請假卻須自掏腰包,相對的也讓教育局省很大!因此,本會呼籲教育局應負起最大責任,清查所屬學校是否有相關情事並協助校方盡速返還,補償當事教師權益所受到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