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身心調適假」制度(註一),其重點如下:
1、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2.、課務代課鐘點費將由教育部主動支持並補助總經費50%,其餘經費由各地方政府負擔。
不過,制度卻出現落差---教育部修訂的《教師請假規則》中僅針對上述第1點明文規範;至於第2點「代課費經費來源」未明訂於《教師請假規則》也未發布正式函釋。換言之,教育部將經費支應細節留給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
目前,桃園市雖已在雲端差勤系統新增「身心調適假」,但《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尚未增訂相關規範,教育局亦未向各校發布明確函釋,導致基層運作混亂。
本會接獲大量會員陳情,發現各校辦理做法分岐、呈現各自為政的狀況,包括:
1、允准教師請假,但要求教師先自行支付代課費。
2、允准請假,但代課費先行擱置,等待教育局後續指示。
3、直接暫緩受理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
4、 甚至有學校人事主任於教師會議上宣稱「七日內必須自付代課費」,校長並補充會影響考績──此說法明顯與《教師請假規則》牴觸。
相較之下,臺北市於10月15日(註二)、高雄市於11月7日(註三)均已發函各校並明確公告「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公費支應」,確保教師請假權益。
反觀桃園市迄今尚未正式宣布代課費是否由公費支應,導致制度空窗,各校狀況百出。
本會已於114年10月31日以最速件函請教育局釋疑(註四):
1、明確詢問「身心調適假與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未逾七日部分,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是否由公費支出,無須由教師自行支付?」
2、請教育局發函各校周知,以統一各校後續辦理原則。
令人遺憾的是,教育局於11月10日回函的內容卻出現明顯矛盾(註五),感受到消極、延宕與答非所問的態度,原因如下:
1、 函文說明二引用教育部10月7日會議紀錄,明確表示「中央與地方共同補助,教育部補助50%」。但緊接的說明三卻又稱「本局已提報需求表,俟教育部核定後,再函知各校經費支應原則」。
2、 若補助比例已確定(50%:50%),教育局理應盡速規劃並公布作業方式。但說明三卻以「尚待教育部核定」作為理由,使其與說明二的肯定語氣出現前後矛盾。
3、導致整份函文呈現「已決定」與「待核定」並存的混亂,換句話說,就是引用教育部會議結果,卻未將政策落實。
身心調適假本是照顧教師的重要措施,桃園市政府應更積極落實政策。
本會鄭重呼籲教育局,請依據教育部10月7日會議決議,明確宣布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其所遺課務之代課費由公費支應,並比照臺北市、高雄市,盡速發函各校統一全市作業,以確保教師請假權益。
相關資料連結如下:
註五:教育局114年11月10日回覆本會《桃教中字第1140109628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bU3yPIpUuI5QrMJ51dTZo9ml2eHiXt0M/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