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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後新聞稿】『調查報告內容、調查人員培訓課程應避免因審查人員更迭標準不一』

2026-04-15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費用應避免排擠學校校務發展基金】、【全教產:教育部有把關高中以下課程教材的職責】

 

發稿單位|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發稿日期|115年4月15日  新聞聯絡人|全教產理事長 林蕙蓉、全教產高中職委員會主委 黃玉蘋


   

       有關今日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校園性別事件、情感糾紛案件及情感教育展望與檢討」公聽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高中職主委黃玉蘋表示,在校園性別事件實務中,承辦人負荷過重、調查與教育費用左支右絀,調查費用應由主管機關負責編列預算支應,避免排擠學校校務基金,影響學校用於改善教學及學生學習的經費。此應明列於法規中,避免各縣市因財政因素有不同做法。 

   

       其次,全教產高中職黃玉蘋主任也表示,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人員回流培訓內容,應針對調查報告的撰寫方式、法規更新、時事議題、調查方法、調查技巧及報告論述等課程培訓,教育部應有明確範本,避免因教育部審查人員更迭,各有想法,造成承辦人員與調查小組不斷往返修正報告內容,增加行政負擔。

   

       全教產高中職黃玉蘋主任指出,有關性平法第26條第2項第二款,行為人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主管機關應有明確規劃,是可看見、一般民眾、學生、教師皆可線上學習、開設之課程也應提供線上課程、地方縣市政府辦理之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應有明確的規劃,以確保相關課程之執行完備。

   

       另外針對性平法第18、19及20條及處理機制,性平法第18、19、20條是規定學校的課程、教材及教師的教學,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大部分之教材只能選擇經過教育部審定通過的版本,若是學校或教師自編,則必須由主管機關審定通過才能使用,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應該有最優先把關之責任,以避免基層教師選用後之困擾,此部分若違反性平法,應究責的是教育部。

   

       而目前教師教學則回歸性平法的處理機制,目前依照相關法規,皆能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教師因教學所引起的性騷或性別偏見、歧視等,也有考核辦法等懲處機制,應避免疊床架屋。針對教學狀況,如涉及情節重大,可回歸《 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有教學不力之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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