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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自主】本會反映課程計畫檢閱疑義 教育局從善如流即時補充說明

2026-06-12

 

本會於6月8日接獲會員反映,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5日桃教小字第1150045070號函有關本市「11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學校課程計畫」檢閱備查」一案(►註1),雖將計畫名稱從「審閱」改為「檢閱」,但其中「經本局同意備查後」等文字,可能使學校誤解課程計畫仍須經教育局審查通過後始得公告,與教育部所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課程計畫備查作業參考原則」(►註2)及國教署115年5月4日函示意旨(►註3)恐有落差。

 

本會接獲陳情後,立即檢視相關規定並向教育局承辦單位國小教育科反映。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課程計畫備查作業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備查作業參考原則」)第5點規定,課程計畫未違反課程綱要或相關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備查;本市課程計畫檢閱委員所提優化建議,係提供學校參考之專業意見,調整與否仍應尊重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審議權責及課程自主。

 

教育局接獲本會反映後,已於115年6月11日以桃教小字第1150054393號函(►註4)做出補充說明,明確指出課程計畫檢閱委員係協助檢視並提供優化建議,學校「亦得」參酌相關建議進行適度調整與優化;另重申依教育部「備查作業參考原則」第5點規定,課程計畫未違反課程綱要或相關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備查,本局辦理課程計畫備查作業將依前開規定辦理。

 

本會肯定教育局重視基層聲音,並即時發函確認課程計畫備查制度之辦理原則。課程計畫之審議權責屬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教育行政機關則依法辦理備查作業,兼顧課程品質、課程自主及法規遵循。

 

再次呼籲!若各校未來收到公文或辦理過程中發現疑義,也歡迎第一時間與工會聯繫,本會將持續協助會員釐清法規、反映意見,營造教育現場合理友善的工作環境,並推動行政減量與專業自主的教育改革方向。

 

►註1: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Hjpd1aQ0T3LIplx6315l2l5iTHvRXnCf/view?usp=sharing

►註2: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BLVbBz7-d9T0gmzknJJTMTgJlyA5sZV/view?usp=sharing

►註3: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j8yMsjMcNnnEf_bWwfq5QtKdLyDhjYxj/view?usp=sharing

►註4: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cqsWIUPpmRkfr-2jdHHtHZ5PPjrAcOMI/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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