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權益Q&A

請問教師因涉校園性平事件,若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 年9 月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9 2 17A號函辦理。


有關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調查期問核給「事假」扣薪與否,前經本部99 年1 2 月29 日台訓( 三) 字第0990 184700 號函釋在案( 諒達) ,同函並載明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倘案件經申請調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前段規定及本部102 年10 月31日臺教人(三) 字第1020142773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後段,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時,學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得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第25條規定及參照上開本部99 年1 2 月29 日函釋,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命該教師請假(事假) ,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


如經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則無論情節是否重大,該調查期間之請假即予扣薪如調查認定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惟有違反防治準則第7 條所言丁之教師專業倫理, 或認有對1 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學生之不當行為, 經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確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事實,則該教師之行為仍屬不當或不法(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 3款所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渠調查期間所請之事假仍應予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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