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
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法源依據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
說明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
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