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定義:指勞資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爭議,任一方得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方案,甚至積極提供建議方案以求爭議可以順利解決。
◆申請要件:申請人與相對人間具有(或曾經具有)僱傭關係,且因僱傭關 係下因發生不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或職災補償等爭議,致勞資雙方任一方權益受損者,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如何申請:申請人必須以勞方勞務提供地(即工作地點或職災發生地)之勞政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調解方式:
1.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
2.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3.由主管機關組成調解委員會
◆處理時程:
1.獨任調解人處理時程為20天
2.調解委員會處理時程為49天
◆調解效力:
1.調解成立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調解不成立時,可尋求訴訟程序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