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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8年10月18日桃教學字第1080091664號函文辦理。
請各校檢視有關校外團體課程內容的適切性(包含教師本、學生本、延伸教材及輔助教材)均應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另有關性平教材除送課程發展委員會外,亦應經過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始可實施。本案請於108年11月8日前函復本局國小教育科相關重新審核之課程計畫。
依據教育部函示,有關學校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時,應符合學校課程計畫,且授課教師應事先與協助教學之校外人士共同討論及規畫備課,原授課教師仍應隨班,並共同備課。
課程倘涉及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宣傳、商業或其他具有歧視性相關議題等,應立即停止辦理。
若有涉及爭議團體,基於教育中立原則,請貴校審酌評估避免邀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