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金申請規定
本基金運用範圍
一、補助本會會員因從事與職務有關工作衍生之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本基金動支原則
一、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案件。入會前或停權期間所發生之案件本會不予協助。
二、每位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但經理事會認定為具教育指標性案件者,不在此限。
三、會員被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相關費用應於每一審級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會員原告案件之律師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相關費用應於每一審級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會員須提出司法互助基金申請表,經本會同意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始得申請本基金之補助。
六、前第三點到第五點,如會員提出申請日前一年為非會員或停權會員時,則補助減半。
七、動支本基金,須經理事會議決之,並得視情況調整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