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救助金申請規定及流程表
首頁 會員權益 公益救助金申請規定及流程表

公益救助金申請規定

 

基金運用範圍

1、本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2、本市學生之家庭突遭經濟變故致家計困難,影響學生就學者,得予以救助,由會員代為申請。
3、經
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適用對象

1、本會會員會員所屬班級(導師班)之學生
2、有特殊狀況需經理事會議決
3、申請人資格須符合事發該年度學校支會已完成繳交會費者,始得提出申請。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1、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學校支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所屬學校支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2、學校支會應於
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二週內彙整申請案,送本會辦理審查。
本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公益基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1、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但其發生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3、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2)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3)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整;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4、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5、會員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依個案狀況,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6、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年一次為限。
7、視個案狀況,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公益救助金申請流程表

 

 
電話︰(03)458-3860
電話︰(03)458-3842
電話︰(03)458-3774
傳真︰(03)458-3672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331號2F
劃撥帳號:50197507
Copyright ©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2024 All right reserved.
Design by a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