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星期四,下午1:30起)
地 點:本會辦公室【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331號2樓】
主 席:吳明玉 理事長
記 錄:李佩蓉 秘書
出/缺席人員:
一、 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五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附件一)
五、工作報告:(附件二)
六、常務理事補選案
依據本會章程第23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其餘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修正本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派辦法」案。
說 明:一、讓具有團協經驗與專業之人員皆可參與。
二、擬將第二條「本會理事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選舉人,本會有效會員得為
團體協約協商代表被選舉人。」修正為「本會理事為團體協約協商代表
選舉人,本會有效會員或經常理會決議推薦之人選得為團體協約協商代
表被選舉人。」
三、前後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三。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推動「教師出勤時間」團體協約相關內容。
說 明:詳如附件四。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修正「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案。
說 明: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薪
資。(前後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五)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本會秘書李佩蓉請辭案。
說 明:一、依據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第三條:「本會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兼)職人員(以下簡稱專(兼)職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僱用,終止勞動契約時亦同。」
二、詳如附件六。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聘任張峻鳳為本會秘書。
說 明:一、依據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第三條:「本會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兼)職人員(以下簡稱專(兼)職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僱用,終止勞動契約時亦同。」
二、於9月7日至本會面試,9月20日開始試用,試用期薪資先以基本工資給付,若通過試用期,將報請理事會同意後調整其薪資。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修正「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章程」案。
說 明: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二、擬將第三十八條「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次不假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修正為「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次不假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三、前後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七。
四、通過後,將提至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費概算案。
說 明:詳如附件八。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請確認10月26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名單及權數。
說 明:一、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確認。
二、本屆會員代表計93人,111權。附件九。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大有國小周生申請公益救助金案。
說 明:建議提高補助壹萬元,詳如附件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內壢國中吳生申請公益救助金案。
說 明:建議提高補助壹萬元,詳如附件十一。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東興國中游師司法互助金申請案。
說 明:詳如附件十二。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依本會司法互助基金申請動支相關費用共270元
說 明:詳如附件十三。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