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14:00至16:00)
地 點:
主 席:吳明玉 理事長
記 錄:魏豫綾 秘書長
出/缺席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五屆第二十一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五、工作報告: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審核會員申請入會案。
說 明:自114年9月12日13:00起至114年10月7日13:00止。
【繳交114年會費2名(新進2名、中斷0名)、繳交115年會費196名(新進167名、中斷29名);
累計共198名,名單如附件二】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有關928教師節活動工作計畫修正案。
說 明:一、依據本會工作計畫辦理。
二、為增加會員參與度,擬調整計畫內容如【附件三】。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本會擬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仲裁,就符合「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之處理規範及加班費支給原則」資格者,爭取較優之勞動條件,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說 明:
一、本會前於114年7月2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教師配合學校加班時應得選擇支給加班費或補休,以及各校加班費預算用罄時應給予較佳之補休條件等事項,經114年7月31日、114年8月8日兩次調解會後,桃園市政府僅就「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之處理規範及加班費支給原則」範圍內,與本會達成調解,詳如【附件四】。
二、惟就各校編列之加班費額度用罄時,桃園市政府拒絕提供較優之補休條件以補償奉准加班之教師,爰特此提案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仲裁,就調解不成立部分續行爭取,並於上開範圍內,授權本會理事會決議擇定之代理人有為一切仲裁行為之權,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之特別代理權。
辦 法:針對「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之處理規範及加班費支給原則」之規定【附件五】,由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仲裁,以爭取於各校編列之加班費額度用罄時,應給予較優之補休條件,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有關六和高中劉師司法互助金申請案。
說 明:詳如【附件六】。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菓林國小謝生申請公益救助金案。
說 明: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七】。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平興國中孔生申請公益救助金案。
說 明:相關資料詳如【附件八】。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菓林國小朱生申請公益救助金案。
說 明: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九】。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草漯國中胡生申請公益救助金案。
說 明:相關資料詳如【附件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